摘要:2004年加拿大《刑法修正案c-247》与《人工协助生殖法》规定,禁止从事不论是研究或生殖为目的的各种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的操作。 ...
我们期待实现法治的,是一种超乎于体制的力量。
我们改革已进行了35年,按照邓小平提出来分三步走的目标,到本世纪中叶中国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程度的话,正好是70年时间,从1979年到2049年。2,最后部分《宪政不是坏事》,我的博客上有。
对改革,邓小平已经作了总结了,他说,要警惕右,但主要防止左。但宪政的目标不能够否认,我始终这样认为。可想办法以法律的界限来进行管理,来过滤,但总体要看到网络的产生是社会的进步。这个决定下来,是最大的原则,我们要充分尊重市场,相信市场的力量,要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把我们强大的政府变成服务的政府、有效率的又是廉洁的政府,而不是一个强烈干预经济的政府。我认为这个需要重新总结经验,正确地使用网络。
恩格斯后期的思想非常明确,不要搞武装斗争了,要搞议会斗争。问题是,民意的介入以后,各人有各人的立场,有混乱的局面。记者:以前很多人说没有话语权,随着互联网特别是微博时代的来临,人人有了麦克风。
把宪政当做只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我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国资的投资方向,不能再与民争利。但总的来讲,网络媒体应该放开,应该成为一个老百姓参政的平台。动不动就封网,这不是现代的治理办法。
我觉得只要走下去的话,就会推动。说明: 1,除了最后一节《宪政不是坏事》,其他内容全部在乐清日报上刊登过。
他很积极地看网络对于社会的进步作用。你要推动社会进步,也要依靠网络。记者:今年的宪政之争,与当年的姓社姓资争论有无相同点? 周瑞金:有相同点啊,有影子嘛。这个时候,我们在新历史起点上,把改革开放深入下去
当执政党的推动趋缓,司法改革就会停滞而反复。也就是说,这十五年来的司法改革,是执政党在外发动、由司法机关制定计划并具体实施的司法系统内部改革。该领导小组的设立实际上标志着主导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核心机构的出现,以及确立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改革策略和模式。这是一次打破体制的改革。
换而言之,这十五年来,司法改革的动力不是司法系统内生出来的。但改革动作如此之大,将改革前景单单寄望于顶层设计或几位领导人的施政策略,同样是相当危险的。
在这样的政治权力体系中,一方面,司法机关行使的司法权力得到了宪法的最高确认。而行政化的司法系统与司法人员,从现行体制里获得大量的既得利益,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改革欲望。
而中国司法改革的复杂之处在于,中国正经历一段浓缩的历史,从社会到人心,都在数十年内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不仅无法消解体制惯性,且难免陷入自说自话的僵局。众所周知,我国特定的政治系统中 ,司法权受到其他政治权力的制约。从组成人员来看,这些机构不仅包括来自政府、司法机关的代表,还包括了社会不同阶层具有代表性的人士,如日本的司法改革审议会就是由法律专家、知名学者、企业家和律师等组成。从中国的政治现实出发,司法改革不可能离开这种顶层设计。既然司法改革对象从司法系统内部关系转变为司法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相应的,改革的主导者也必然从政法委下属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上升到中共中央层面。
另一方面,在权力运作过程中累积的、所有无法在基层权力架构下化解的矛盾最终都要反馈到党这一权力中枢。2003 年 5 月,中央宣布成立由罗干担任组长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国司法改革的进行。
也是在这一时间点上,社会转型期的巨量社会矛盾,在依法治国的宣传氛围之下,被引导到司法领域解决。推进司法改革作为一项政治目标被提出,是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始。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又必然处于当代中国特定政治语境之下,而与人大、党委、政府三者发生相互作用。中国的亚洲近邻韩国与日本,在世纪之交相继成立司法改革促进机构,不断颁布司法改革案。
蒋经国在其晚年确立审检分立、解除戒严,树立尊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的宪政典范,就是最好的例子。当司法个案越来越多的成为舆论追逐的焦点,当前主要的社会矛盾,已转移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与落后的司法体制之间的矛盾。但地方人大、党委势必与行政区划绑定,司法管辖区划与行政区划分离,也意味着司法系统与地方人大、党委的关系将要发生变化。其后2004年、2009年,发布了司法改革二五、三五计划。
对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期待,几成司法系统不可承受之重。若与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作对比,中国的司法改革,自始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无论体制内外,对司法改革的热情都没有被充分调动,以致改革越深入,社会的疏离感越强。
司法改革并非一个中国式的问题,而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均需面对的长久议题。而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同时应对以上的所有问题,并且还远远不够。
因此除了国家体制全盘转轨带动司法的转轨外,司法改革自然会限制于原有体制内的功能调整。来源:财经网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台湾司法院副院长苏永钦即指出,台湾司法改革的阻力及助力都是政治人物,因此政治人物扮演关键的角色,其中又以政治领导人最为重要。而是社会压力传导到执政党,迫使执政党从司法系统外部发动改革。展开司法改革的各个国家,普遍在立法机关之外成立了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如英国的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日本的司法改革审议会、法国的刑事司法与人权委员会、韩国的司法改革促进委员会等等。
再次,政府实际上掌握着对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在政治权力运行体系中,政府对司法机关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关系。社会矛盾论的逻辑,曾经促使执政党推动经济改革。
司法系统职能刚刚理顺,权威尚未确立,迎面就撞上网络时代的舆论洪流。……所谓完整的司法权,应该是由司法决定其人员之任用调动与升迁,同时也包括建立宪法维护制度,使得宪法成为最高的典范,而这也仰赖政治人物的包容。
这个过程和台湾相当相似。英国的司法改革是为回应人权宪政理念的更新,日本司法改革的直接动因是经济力量的成长,韩国的改革动因是要克服司法政治化与民众的不信任情绪。